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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第四期开讲:常见刑事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

时间:2023-04-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丰富检察业务学习方式,全面提升检察干警履职能力和综合素养,3月31日上午,漳县人民检察院举办第四期“干警大讲堂”,全体干警参加。


 




 

 

课上,主讲人赵海龙以“常见刑事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为主题,围绕新形势下的机遇与挑战、证据能力分析、证据证明力的比较、证据链完整性审查四部分内容,结合自身办案实践以及相关最新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讲解。让干警明确掌握刑事犯罪案件的证据如何审查以及怎样解决审查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一个案件的核心就是在于证据,没有证据,罪犯必然逍遥法外,警方不能申请将其逮捕,检察院不能将其起诉,法院更不能进行审判,证据不足,那么即使走到审判这一步,也将被无罪释放,这就是证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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